| 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
|
|
| ⊙设为首页 ⊙请您留言 | ||
| ⊙添加收藏 ⊙联系我们 |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Tibet HTTP://WWW.XZIPO.GOV.CN |
|
|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 |
|
2005年7月14日星期四
|
西藏知识产权局 专利检索 专利审查 政策法规 西藏版权 西藏商标 返回首页 |
|
|
|
|
一起外观专利纠纷案件引发的思考 李 斌 卫 2005年11月初,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在林芝地区八一镇对一起藏式铁炉外观设计专利纠纷进行了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终于使纠纷双方达成了谅解,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书。这起小小的专利纠纷案虽然发生在边陲小镇,但其隐含的主动进攻型专利战略萌芽却是引人关注的,而且对如何开展民族手工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具有启示作用的。因此有必要首先对这一案例进行一下回顾: 一、案由 冯某于 2004年12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种“钢板炉(藏式)”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9月获得专利权(ZL200430120686.5)。专利授权之后,按专利权人冯某的说法:林芝地区八一镇有十户铁炉加工户未经其许可,生产和销售其专利产品,严重侵犯了其专利权。于是冯某起诉至法院,但当地法院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因此没有受理。故而,专利权人冯某转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寻求解决。2005年10月底,冯某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处,要求被请求人即以王某为代表的十户铁炉加工户停止侵权行为,禁止上述加工户生产其专利产品,赔偿损失。 二、调解经过 2005年11月1日,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来到林芝地区八一镇开展调处工作。首先执法人员来到上述十户铁炉加工户的生产点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在加工现场加工户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上述专利申请日之前的该型藏式铁炉的销售收据,以及前几年的经营范围注明有“铁炉加工”的营业执照,加工户们表示该型号的铁炉在两、三年前即已出现在市场上,并且全是由这十户加工户生产并经营的,因此依据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他们并不构成侵权。接着,执法人员又来到请求人冯某提供的加工点进行取证工作。 在取证工作完成之后,执法人员将纠纷双方召集在一起进行调解工作。在调解的初期,十户加工户坚持认为所谓的专利“钢板炉”早在两三年前就由他们生产和销售了,绝对构不成侵权。而冯某一方则认为,该专利钢板炉就是由专利权人发明的,专利证书是真实有效的,而加工户们提供的销售收据是伪造的,并且收据上销售的钢板炉根本就不是所述的专利产品。因此,双方立场差距较大,难以沟通,并且纷纷表示了要通过司法解决的强硬立场。 面对僵局,执法人员依然没有选择放弃,继续做工作,他们将相关的专利法条款以及可能出现的司法途径对纠纷双方进行了细致的解释和耐心的劝说,明确指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要消耗双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于小本经营并且仍然从事作坊式生产的十户铁炉加工户来说,更是得不偿失;而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共同开发经营藏式钢板炉的生产和销售,形成价格同盟,则显而易见将获得双赢的局面。经过了数小时的协调、劝说工作之后,双方渐渐统一了认识,决定放弃司法途径,并最终达成了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十户铁炉加工户每售出一台专利钢板炉,应向专利权人冯某交纳不超过 50元的专利许可费,而且加工户们还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但铁炉加工户们却可以在各自的产品上注明专利号以及“专利产品、仿冒必究”等警示性语句。协议的最终签订使纠纷双方均感到满意。此次,专利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林芝地区藏式钢板炉生产和销售的整合和规范,并且使广大加工户认识到了利用知识产权维权的重要性。 三、成功调解的主要原因 此次专利纠纷的成功调解颇费周折,之所以能够成功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但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专利制度实行“先申请制”,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又没有实行“实审制”; 所谓的“先申请制”是相对于“先发明制”而言的,也就是说谁先申请了专利,则授权后的专利权就属于谁,而不用考虑这个专利是由谁发明的。对于这个纠纷案例,依据目前双方所提供的证据还根本无法判断谁是真正的发明人,但具有专利意识的冯某却抢先一步申请了专利;另一方面,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在审查时没有“实审程序”,也就是说在审查某项外观设计专利时,审查员根本不需要检索,因此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中涉及的技术方案是否是公知公用,是否已在市场上销售,或者是否已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根本无从知晓。由此就会造成这样的结果,只要是某人率先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不管其是否是发明人,也不管该专利是否已经是公知公用,则其就能够获得经过了完整的审查程序之后授予的专利权。所以,申请专利,尤其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要有抢先意识,谁抢先一步谁就能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冯某的专利意识帮助他在这场纠纷案中居于有利地位。 2、作坊式生产的铁炉加工户,难以承担起后续司法程序的费用 由于冯某拥有专利权,因此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十户铁炉加工户只能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而林芝处于我国的西南边陲,距离北京路途遥远,往返北京的旅费、住宿费以及律师费令他们难以承担,因此选择司法途径会令其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司法程序同样会令冯某一方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3、被请求人(十户加工户)只能提供销售收据等有限的证据 不论是应付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调处,还是请求无效程序都需要该十户加工户提供出充分而又可信的证据,但他们只能提供销售收据和营业执照,这些证据根本无法让执法人员明辨出谁是谁非,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服人。 虽然冯某拥有专利权处于有利地位,但从取证现场了解到其加工生产能力有限,没有各铁炉加工户的合作,难以实现垄断市场的目标,申请专利的意义自然会大打折扣;十户铁炉加工户尽管自觉底气十足,但所提供的证据不够硬,而且他们中的大多数是冯某父亲的徒弟,并不希望将关系搞僵,再加上司法程序巨大的成本,这一切困难最终使双方达成了协议。 协议的达成使冯某凭借着手中的专利,几乎垄断了林芝地区藏式钢板炉的生产和销售,并且能够坐收一笔专利许可费;而各铁炉加工户则可以继续无限制地生产冯某的专利产品,虽然要交一笔许可费,但毕竟协议的签订使形成行业价格同盟成为可能,这样通过对专利钢板炉的生产和销售获得的利润反而会超过以往。因此说,这起专利纠纷的成功调解使双方取得了双赢的结果。 四、这起专利纠纷案件的启示 这起专利纠纷案件涉及的是民族手工业产业,一般人们认为,传统产业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依赖性不大。但身为祖国西南边陲一名小小个体户的冯某却敏锐地凭借着自己的专利意识,利用手中的专利权,成功地实施了专利战略,并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市场发展目标。专利权人冯某的专利战略具有如下特点: 主动进攻型专利战略 目前,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大多数企业对专利的认识仍停留在非常消极与被动的层次,申请专利只是为了防守,不让别人侵犯自己的利益。许多企业对专利制度的概念并不了解,相当多的企业认为专利就是为了保护独占利益,缺乏专利管理的策略分析和研究。而冯某利用了我国实行的专利“先申请制”,率先将市场销售火爆的一款钢板炉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继而向其他铁炉加工户发难,要求其余加工户停止生产其专利钢板炉,最终使其余加工户与其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形成了冯某对林芝地区藏式钢板炉生产和销售统一管理的局面。而且,冯某还围绕藏式钢板炉继续搞技术创新,籍此一方面继续牵制各铁炉加工户,加大对其的依赖程度,另一方面丰富其产品品种。更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冯某还将目前各加工户生产的其他品种的铁炉通过媒体公开,用以防止他人申请专利。可以看出,冯某实行的是一种进攻性战略,因为其本身并没有多大的生产规模,申请专利的目的就是想垄断藏式钢板炉这一市场;当然其策略还不够丰富和系统,还是一种萌芽状态的进攻性战略。 逐步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权利人的一定时期内的垄断权,在权利的有效期内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律的规定,有权独占一方市场,并通过许可使权利人收回成本或获取巨大收益,形成“创新 ? 获利 ? 再创新 ? 再获利”的良性循环链,激励创新主体从事技术创新。通过专利许可协议书,使冯友红获得了专利许可费,由此攫取了第一桶金,那么冯某就可以借此资金继续进行发明创造,继续提高市场垄断地位。事实也正是如此,目前冯某仍然在不断申请专利,其中包括针对传统藏式钢板炉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说上述良性循环链正在形成。 民族手工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冯某运用的专利战略为传统手工业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模式。目前大多数民族手工业均是师徒传承,并且是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方式,生产效率低,各作坊之间竞争激烈,价格倾轧,造成了生产和经营的无序。而通过申请专利,就能促使各手工作坊间进行整合和规范,并有助于利润的提高,形成良性循环,更进一步促进民族手工业的推陈出新。 传统手工业产业同样可以运用知识产权武器,保护自身并发扬光大,这是这起小小专利纠纷案给人的最大启示。对于民族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这起纠纷案件的成功调解,无疑起到了良好的典范作用。 笔者工作单位: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 〇〇 五年十一月 |
版权所有:西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网页设计:西藏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
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93号 邮编:850001
联系电话:(0891)6830873 (0891)6834776
联系人:任兴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