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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14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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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成立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推动和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建立跨部门的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搞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联合督办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指导我区各地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近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公安厅、商务厅、拉萨海关、工商局、质检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区高院、区高检等 16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自治区政府多吉泽仁副主席担任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多吉次仁厅长任办公室主任。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二 〇〇 五年十一月十日 西藏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工作 职责 ( 送审稿 ) 一、西藏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加强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与协调;研究制定我区知识产权管理的重大政策与对策;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管理和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工作;建立涉外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统一处理知识产权涉外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的信息沟通、情况通报,定期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组织大型知识产权宣传活动,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意识;指导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以及宣传报道工作。 二、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政府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与知识产权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领导组成。 各成员单位选派一名领导(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作为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同时选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与领导小组的联络工作。 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科技厅厅长担任,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版权局等有关部门选派的联络员参与办公室相关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自治区保护知识产权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督促落实自治区领导交办的工作和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政府汇报全区知识产权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统筹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组织知识产权的对外合作与交流;承办自治区政府和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 四、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主席决定临时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内容为:总结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工作任务,协调解决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问题。 五、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组织的涉及其他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应当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统筹协商。对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交流各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联络员每半年应将本部门有关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本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情况书面总结材料于次年 1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进行汇总,上报自治区领导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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