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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复议是指专利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专利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做出的视为撤回决定)产生争议,根据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由专利局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主观上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是他们须在得知或应当得知专利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内向专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只能因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启动,不能由专利局自行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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